您好,在诉讼中,有关的法律文书是可以留五送达的。请问,对于税务文书来说, 也可以留i送达吗
在诉讼中,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 送达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那么,在税收中,税务文书是不是也存在留置送达的情形呢下面,我们来看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
达人是公民的, 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 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 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由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得知, 税务文书原则上也是要直接送达的, 但是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 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
